中国法院在药品专利无效宣告纠纷一案中判决原专利申请文件明确记载或者隐含公开了补充实验数据拟直接证明的待证事实,且申请人并非通过补充实验数据弥补原专利申请文件的固有内在缺陷的,应当接受该补充实验数据,并进一步审查其是否能够证明待证事实。(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3-024-031 号案例:瑞典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圳某药业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法定程序、#补充实验数据、#律师短讯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药品专利确权中申请文件记载了补充实验待证事实且非为弥补文件缺陷的,法院应当接受并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