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不正当竞争一案中认为被告在明知“泥人张”标识知名度的情况下,仍使用“泥人张”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和在经营活动中作为其商业标识,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进行赔偿。(《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9-2-173-019号案例:张某、张某甲、北京某艺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张某乙、北京某陶艺厂、北京某艺术品有限公司仿冒纠纷案》)  #商业标识 #不正当竞争 #侵权 #律师短讯

编论:沈露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将他人具有很高知名度的特定称谓作为商业标识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张某、张某甲、北京某艺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张某乙、北京某陶艺厂、北京某艺术品有限公司仿冒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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