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专利无效纠纷一案中判决,如果发明构思就在于对各个技术要素的结合,且现有技术既没有公开这种结合的教导,也没有公开这种结合所能产生的技术效果,则在确定本专利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时,可以将相互结合的多个技术要素视为一个整体,认定为一个区别技术特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3-024-039号案例:浙江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某纺织有限及两合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专利权无效、#区别技术特征、#发明构思、#律师短讯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若发明构思在于各个技术要素的结合,确定区别技术特征时应将技术要素结合予以整体对待
典型案例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浙江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某纺织有限及两合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