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专利无效纠纷一案中判决,已知化学产品用途发明专利所限定的新用途,仅是从不同角度描述或者以不同方法验证申请日前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经能够确定的该化学产品技术效果的,该所谓新用途不构成该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3-3-024-013号案例:某纸业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某机械制造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创造性、#新颖性、#已知化学产品用途发明、#律师短讯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若已知化学产品发明专利限定的新用途仅是从不同角度描述验证已知技术效果的,专利不具备新颖性

典型案例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某纸业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某机械制造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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