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执行纠纷一案中判决,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仅有部分内容符合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情形,且该部分裁决事项与其他部分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对该部分不予执行,正确部分裁决的事项应当予以执行。仲裁裁决确定主债务和担保债务,担保债务部分存在不予执行情形的,可以仅对该部分不予执行,对主债务部分继续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7-5-203-029号案例:宋某慧与崔某兰、王某燕、刘某庆执行监督案) #执行监督、#仲裁、#不予执行、#律师短讯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的部分与其他部分可分的,不应将其他内容一并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