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中认为,经授权生产的种子在超出约定区域销售时不构成侵权。法院判决如下:某农业科技公司获授权生产“百农307”小麦品种,虽其在未经授权区域销售种子,但因种子系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应适用权利用尽原则,此种行为应通过违约之诉解决而非以侵权处理。(某种业科技公司诉某农业科技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3-2-161-013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12.30) #植物新品种权#权利用尽#违约责任#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李昊驰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超出约定区域销售授权品种应通过违约救济而非侵权追责

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某种业科技公司诉某农业科技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例原文全文:河南聚某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秋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品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进一步咨询:请点击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