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中认为,经授权生产的种子在超出约定区域销售时不构成侵权。法院判决如下:某农业科技公司获授权生产“百农307”小麦品种,虽其在未经授权区域销售种子,但因种子系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应适用权利用尽原则,此种行为应通过违约之诉解决而非以侵权处理。(某种业科技公司诉某农业科技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3-2-161-013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12.30) #植物新品种权#权利用尽#违约责任#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李昊驰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超出约定区域销售授权品种应通过违约救济而非侵权追责
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某种业科技公司诉某农业科技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