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认为侵权行为仅部分环节在线上实施,不构成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法院判决如下:如果案件事实中出现网站平台或者双方通过微信等涉网络相关的方式沟通,亦或双方系通过信息网络平台进行被诉侵权产品的交易,即认定为构成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则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制范围过于宽泛,不符合立法的本意。本案应由被告公司所在地法院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宁波某仪器公司诉杭州某仪器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2-160-053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02.21) #管辖权异议#管辖连接点#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侵权行为仅部分环节在线上实施,不构成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宁波某仪器公司诉杭州某仪器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