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认为加工承揽关系中,提供技术方案的定作人与承揽人等直接实施专利的主体构成专利共同实施者。法院判决如下:被告3按照被告2的要求,制造了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被诉侵权产品。两被告之间系委托加工合同关系,二者共同实施了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应当基于同一侵权损害事实对被告1和解赔偿后剩余的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广东某家具公司诉东莞某胜家具公司、东莞某鼎家具公司、某学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2-160-054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02.21) #加工承揽#连带赔偿责任#部分和解#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加工承揽关系中,提供技术方案的定作人与承揽人等直接实施专利的主体构成专利共同实施者
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广东某家具公司诉东莞某胜家具公司、东莞某鼎家具公司、某学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