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认为以进一步限定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的侵权判定。法院判决如下:由于修改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原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并未出现过,基于专利权保护与公众信赖利益平衡的考量,对发生在上述维持专利权有效的行政决定的决定日之前的侵权行为,可以酌减赔偿数额。(台州某公司诉浙江某公司、义乌某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2-160-061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02.21) #权利要求的限定方式#专利权保护范围#损害赔偿#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以进一步限定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的侵权判定

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台州某公司诉浙江某公司、义乌某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原文全文:浙江南邦科技有限公司、台州朗进缝纫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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