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认为以进一步限定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的侵权判定。法院判决如下:由于修改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原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并未出现过,基于专利权保护与公众信赖利益平衡的考量,对发生在上述维持专利权有效的行政决定的决定日之前的侵权行为,可以酌减赔偿数额。(台州某公司诉浙江某公司、义乌某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2-160-061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02.21) #权利要求的限定方式#专利权保护范围#损害赔偿#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
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台州某公司诉浙江某公司、义乌某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