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轴辐协议纠纷一案中判决,轴辐协议本质上是轮缘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横向垄断协议。轴心经营者组织轮缘经营者达成、实施横向垄断协议的主观故意明显,则应当审查判断其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如果轴心经营者为轮缘经营者达成、实施横向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则应当审查判断其是否构成帮助侵权。(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3-2-489-001号案例:呼和浩特市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诉某(中国)有限公司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横向垄断协议、#轴辐协议、#侵权、#律师短讯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轴辐协议本质是轮缘经营者间达成的横向垄断协议,轴心经营者可能构成共同或帮助侵权

典型案例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呼和浩特市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诉某(中国)有限公司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案例原文全文:呼和浩特市汇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壳牌(中国)有限公司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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