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侵犯商业秘密一案中判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仅与普通员工签订有保密协议,未单独与其签订保密协议为由,主张保密措施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3-2-176-003号案例:香港某开发公司诉魏某乙、胡某、香港某科技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侵害商业秘密、#公司高管、#客户信息、#律师短讯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公司高管未单独签订保密协议也负有保密义务,不能以未签订保密协议为由主张保密措施不成立

典型案例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香港某开发公司诉魏某乙、胡某、香港某科技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例原文全文:香港某开发公司、魏某乙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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