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侵犯商业秘密一案中判决,被诉侵权人实际使用的信息系在涉案商业秘密信息基础上修改、改进而来,或者系基于涉案商业秘密信息规避错误研发路线而得的,即便其与涉案商业秘密信息存在一定差异甚至完全不同,人民法院亦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认定被诉侵权人构成对涉案商业秘密信息的改进型使用或者消极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3-2-176-002号案例:某模具公司诉某材料公司、某精密模具公司、吕某华、周某、蔡某群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侵害商业秘密、#改进型使用、#消极使用、#律师短讯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侵权人在商业秘密基础上修改改进,或基于其规避错误研发路线的,可能构成改进型使用或消极使用

典型案例全文:某模具公司诉某材料公司、某精密模具公司、吕某华、周某、蔡某群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例原文全文: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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