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专利无效纠纷一案中判决,判断优先权是否成立,应当审查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限定的内容能否从在先申请的专利文件中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某些内容如给药特征,虽然在新颖性、创造性判断中可能因不具有实质限定作用而不予考虑,但在优先权审查中应予考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3-3-024-005号案例:日本某株式会社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某药业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发明专利权无效、#优先权、#相同主题、#律师短讯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权利要求限定的给药特征,在药品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判断中可能不考虑,但在优先权审查中应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