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中认为技术秘密商业价值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技术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法院判决如下:一、浙江某兴信息技术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某网络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0万元,浙江某石信息技术公司对前述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某网络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某网络科技公司诉浙江某兴信息技术公司、浙江某石信息技术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2-176-009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02.22)#侵害技术秘密#技术秘密商业价值#源代码披露#律师短讯
编论:Jean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鉴定机构的商业价值鉴定只是确定知识产权商业价值的方式之一,而技术秘密商业价值的确定还应综合考虑研发成本、实施收益、可得利益及竞争优势保持时间等因素
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某网络科技公司诉浙江某兴信息技术公司、浙江某石信息技术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案例原文全文:深圳花儿绽放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盘兴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盘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