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阐述了专利法意义上化学新产品的认定。法院判决如下:化合物的化学名称、分子式或结构式、理化参数等未发生变化,经过提纯加工方法得到的纯度更高的产品,并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新产品。(上海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某生物材料有限公司诉山东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莱阳某生物制品经营有限公司、山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2-160-068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02.21) #方法专利#新产品#举证责任#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
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上海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某生物材料有限公司诉山东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莱阳某生物制品经营有限公司、山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