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阐释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中股东恶意逃避侵权责任的处理。法院判决如下: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中,侵权主体往往较多且侵权方式隐蔽,对于实施侵权行为的股东通过恶意转让公司股权、虚构债务等手段逃避侵权责任,导致品种权人损失无法获得弥补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品种权人请求判决滥用权利逃避债务的原股东对于公司转让之前的侵权之债在公司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江苏某种业有限公司诉扬州某种业有限公司、戴某、杨某、柏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2-161-005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02.21) #股东恶意逃避侵权责任#经营能力#连带责任#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
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江苏某种业有限公司诉扬州某种业有限公司、戴某、杨某、柏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