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阐述了委托制种行为的认定。法院判决如下: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中,权利人能够初步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人存在非法代繁行为,被诉侵权人一味否定侵权事实但不提供相关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非法代繁的侵权事实成立。(厦门某种苗公司诉酒泉某种业公司、肃州区某村委会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2-161-009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02.21) #委托制种#举证责任#酌定赔偿#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委托制种行为的认定

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厦门某种苗公司诉酒泉某种业公司、肃州区某村委会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例原文全文:厦门华泰五谷种苗有限公司、酒泉三保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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