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阐述了委托制种行为的认定。法院判决如下: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中,权利人能够初步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人存在非法代繁行为,被诉侵权人一味否定侵权事实但不提供相关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非法代繁的侵权事实成立。(厦门某种苗公司诉酒泉某种业公司、肃州区某村委会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2-161-009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02.21) #委托制种#举证责任#酌定赔偿#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
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厦门某种苗公司诉酒泉某种业公司、肃州区某村委会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