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专利驳回复审纠纷一案中判决,判断权利要求限定的方案是否构成专利法保护客体时,一般应当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后的理解,审查该方案是否采用具体技术手段,旨在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并获得相应技术效果;至于该方案实际能否解决说明书声称的技术问题并实现相应技术效果,通常属于说明书公开充分的审查内容,而非保护客体审查内容,原审查部门错误将“能否实现技术效果”的公开充分问题混入客体审查。(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3-3-024-001号案例:董某、谷某源、董某国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保护客体、#律师短讯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审查专利法保护客体时,仅审查是否采用具体技术手段,能否解决技术问题及技术效果属于实质审查

典型案例全文:董某、谷某源、董某国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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