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在《某某公司诉新乡平原管委会、原阳县政府、新乡市政府行政处罚案》(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2-3-001-023号案例)中认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条件应是满2年未动工开发且无除外规定的情形。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情形。土地因未按照约定达到“三通一平”条件而未能开发利用,可以认定有正当原因,不符合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条件。
案件事实:某某公司竞拍取得案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管委会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土地交付时应达到“三通一平”条件。后续某某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但管委会未按约定完成“三通一平”交付土地。此后,管委会称土地闲置超过2年拟无偿收回,并作出《收回决定书》。某某公司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后,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要点:
1.争议焦点:本案中管委会未依约交付是否构成企业未动工的正当理由?
2.法律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3.法院判决: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条件应是满2年未动工开发且无除外规定的情形。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情形。土地因未按照约定达到“三通一平”条件而未能开发利用,可以认定有正当原因。不符合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条件。
主题词:#三通一平、#正当原因、#无偿收回土地、#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2-3-001-023案例:某某公司诉新乡平原管委会、原阳县政府、新乡市政府行政处罚案》
编论:Vera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