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在《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诉苏州某某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9-2-160-036号案例)中认为,员工离职后1年内作出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任务无关的发明创造不属于原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


案件事实:唐某从某公司离职后入职某微电子技术公司,某微电子技术公司在唐某入职 1 年内申请“硅麦克风”实用新型专利。某公司起诉称该专利申请与唐某在原单位工作相关,唐某为实际发明人,请求确认该专利申请为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归某公司所有。


审判要点:
1.争议焦点:案涉发明是否属于职务发明?
2.法律规定:《专利法》第6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3.法院判决:判断离职员工作出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原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发明创造应当是在离职员工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二是离职员工作出的发明创造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在进行相关性判断时,应当从离职员工本职工作或工作任务所属技术领域、离职员工在原单位从事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责、技术主题、技术思路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法院认为唐某在原单位工作未满一年,未担任硅麦克风研发工作,其负责工作与涉案专利申请不相关,且无证据证明其接触到相关技术信息,某微电子技术公司提交的研发过程证明该发明申请系其自主完成,与唐某在原单位本职工作无关,故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主题词: #专利权、#职务发明、#离职一年内、#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9-2-160-036号案例: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诉苏州某某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编论:Vera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