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判决,当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权利要求相关表述的含义可以清楚确定,且说明书又未对权利要求的术语含义作特别界定时,应当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权利要求自身内容的理解为准,而不应当以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否定权利要求的记载;但权利要求特定用语存在明显错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说明书和附图的相应记载发现该错误,并能够获得唯一正确答案修正该错误的,应根据修正后的含义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9-2-160-018号案例:温岭市某家具有限公司诉台州某家具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西安某某电信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无锡市某某电缆材料厂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律师短讯

编论:Vera,LLB

导论:陈科,LLM

案例简讯:专利权利要求书的用语与说明书的记载不一致时对权利要求的解释

典型案例全文:西安某某电信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无锡市某某电缆材料厂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原文全文:无锡市隆盛电缆材料厂、上海锡盛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与西安秦邦电信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古河电工(西安)光通信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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