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中阐释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中“技改抵扣”的适用(一)。法院判决如下:污染企业请求以企业技术改造费用抵扣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应当由污染企业主动提出并提供充分的履约担保。人民法院在审查是否准许时,应当结合污染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是否符合法律与政策规定,是否具有明显降低污染风险、促进环境保护的实际效果等进行综合判断,并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适当比例内予以准许。(某环保联合会诉某汇公司等六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1-2-466-004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02.22)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LLM
导论:陈科,LLM
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某环保联合会诉某汇公司等六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原文全文: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与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