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阐释了认定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的考量因素。法院判决如下: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保密措施应当表明权利人具有保密的主观意愿,并明确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的范围,使相对人能够知悉权利人的保密意愿及保密客体,且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秘密信息泄漏。(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诉黄某、上海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9-2-176-009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02.22) #竞业限制#保密措施#保密意愿#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LLM
导论:陈科,LL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