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判决,被诉侵权人能够提交证据证明,侵权产品系其租赁而来且租赁期限尚未届满,其已支付合理租金且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产品系侵权产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3-2-160-013号案例:潍坊某科技有限公司诉山东某泽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某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租赁关系、#合法来源抗辩、#律师短讯
编论:Vera,LLB
导论:陈科,LLM
案例简讯:侵权产品系其租赁而来且租期未届满,已支付合理租金且不知侵权的,构成合法来源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