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判决,专利法意义上的产品制造者并非仅指具体制造行为的实施者。组织生产资源、协调上下游生产环节、确定产品技术方案的组织者,同样可能构成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3-2-160-012号案例:某家庭制品公司诉金华某文体用品公司、广州某贸易公司、浙江某工贸公司、永康某工贸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专利债权、#共同侵权、#制造者、#律师短讯

编论:Vera,LLB

导论:陈科,LLM

案例简讯:组织生产资源、协调生产环节、确定技术方案的组织者,可构成专利侵权产品的制造者

典型案例全文:某家庭制品公司诉金华某文体用品公司、广州某贸易公司、浙江某工贸公司、永康某工贸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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