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阐释了审批对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二)。法院判决如下:自2016年10月1日起,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由全面审批制改为普遍备案制与负面清单下的审批制。其中,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适用备案制。此项备案属于告知性备案,不再构成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的生效要件。相应地,未报批的该类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亦为生效合同。同时,当事人关于股权转让合同“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的约定不再具有限定合同生效条件的意义。(吉某公司诉河南某集团等外商投资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0-2-269-004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02.22) #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股权转让合同#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LLM

导论:陈科,LLM

案例简讯:审批对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二)

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吉某公司诉河南某集团等外商投资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例原文全文:吉美投资有限公司、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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