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执行监督案件一案中阐释了债权连续转让过程明确清晰,可以依最后受让人申请直接依法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法院判决如下:受让借款合同债权的普通债权人,对另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标的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与该案处理结果亦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无权针对另案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河南某公司变更申请执行人执行监督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7-5-203-001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02.22) #变更申请执行人#债权连续转让#最后受让人#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LLM

导论:陈科,LLM

案例简讯:债权连续转让过程明确清晰,可以依最后受让人申请直接依法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

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河南某公司变更申请执行人执行监督案

案例原文全文:漯河市源汇区顺河街办事处寨内村民委员会、漯河市利源运输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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