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阐释了信托公司是否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信托债务(二)。法院判决如下:区域性信托登记机构并非全国统一正式的信托登记机关,不具有法定的公示效力,难以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因此,从公示制度的完善程度而言,判断股权归属应优先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甘肃某科技公司诉上海某信托公司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0-2-277-001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02.22) #信托受托人责任#信托债务#真实股权人#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LLM

导论:陈科,LLM

案例简讯:信托公司是否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信托债务(二)

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甘肃某科技公司诉上海某信托公司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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