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阐释了向公众提供侵权复制品的问题。法院判决如下:培训学校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持有侵权复制品,并将侵权复制品有偿提供给参加培训的学员,属于对作品的发行。培训学校不能证明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属于未经许可发行涉案图书的行为,侵害了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某某公司诉福建某某培训学校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9-2-158-008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02.22) #专有出版权#培训机构#合法来源#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LLM
导论:陈科,LLM
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某某公司诉福建某某培训学校侵害著作权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