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阐释了向公众提供侵权复制品的问题。法院判决如下:培训学校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持有侵权复制品,并将侵权复制品有偿提供给参加培训的学员,属于对作品的发行。培训学校不能证明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属于未经许可发行涉案图书的行为,侵害了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某某公司诉福建某某培训学校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9-2-158-008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02.22) #专有出版权#培训机构#合法来源#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LLM

导论:陈科,LLM

案例简讯:向公众提供侵权复制品的问题

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某某公司诉福建某某培训学校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原文全文: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有限公司福建省前沿职业培训学校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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