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阐释了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利益衡量原则。法院判决如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根政府信息公开与利益衡量据相关规定作出答复。在公开相关信息可能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时,行政机关应根据比例原则,作出适当处理,以取得与同样受法律保护的其他权利之间的平衡。如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只有一部分或非主要内容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行政机关可以在依法作出区分处理后直接作出答复告知。(齐某喜诉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2-3-013-001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02.22) #依申请公开#个人隐私#第三方利益#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LLM

导论:陈科,LLM

案例简讯: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利益衡量原则

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齐某喜诉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案

案例原文全文:齐明喜、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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