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专利无效纠纷一案中判决,如果将现有设计特征组合形成专利设计需要通过衔接呼应、过渡协调等较大改变和调整才能组合形成一个外观和功能协调统一的整体,则通常可认为该组合过程超出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难以想到将这种设计特征进行组合,此时可认定现有设计不存在该组合启示。(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3-3-024-023号案例:某器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王某胜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外观设计专利、#现有设计特征、#组合启示、#律师短讯

编论:Vera,LLB

导论:陈科,LLM

案例简讯:将现有设计通过较大改变调整组合形成协调统一整体的,可认定与现有设计存在明显区别

典型案例全文:某器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王某胜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原文全文:请点击联系

进一步咨询:请点击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