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在《台湾玩某登山硬件装备库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杭州联某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9-3-029-050号案例)中认为,申请注册商标,应具有使用的真实意图,申请商标的行为应具有合理性或正当性,超过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注册大量商标,无法证明注册目的正当性的,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案件事实:联某公司的商标“火枫FIRE MAPLE及图”在“户外炉炊具”等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台湾玩某公司抢注了多个类似商标(”火枫””FIRE MAPLE”等),但从未实际使用。其股东翁某某名下优某公司注册有包含“火枫FIRE MAPLE”“火枫”等两百余枚商标。联某公司申请宣告案涉商标无效后,台湾玩某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审判要点:
1.争议焦点:本案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2.法律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3.法院判决:在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审查判断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要考虑其是否属于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注册商标,应具有使用的真实意图,申请商标的行为应具有合理性或正当性,超过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注册大量商标,无法证明注册目的正当性的,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本案中,台湾玩某公司注册大量商标的行为超过了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注册目的之正当性,法院综合考虑联某公司的“火枫FIRE-MAPLE”商标知名度和台湾玩某公司注册包含诉争商标在内的系列商标行为,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 “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并无不当。
主题词:#商标申请行为、#使用意图、#其他不正当手段、#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9-3-029-050号案例:台湾玩某登山硬件装备库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杭州联某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
编论:Vera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