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在《某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9-3-029-049号案例)中认为,商标的注册不正当地利用他人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损害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该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案件事实:某家居公司为”索菲亚”家具商标(引证商标一)的权利人,经过多年使用使其成为全国知名品牌。某公司随后注册了”索菲亚SOGAL”商标(诉争商标),范围为第27类地垫、墙纸等装修材料。某家居公司认为诉争商标侵权,申请宣告无效,但知识产权局维持商标有效,某家居公司遂起诉。


审判要点:
1.争议焦点:诉争商标是否应当宣告无效?
2.法律规定:《商标法》第13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法院判决: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正当地利用了他人商标作为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割裂了相关公众对他人商标与其权利人的产品之间的固有联系,从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误导公众,损害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违反《商标法》,应予无效宣告。


主题词:#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无效宣告、#驰名商标、#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9-3-029-049号案例:某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
编论:Vera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