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在《侯某某诉中山市古镇某某灯饰厂、深圳市某某迪曼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9-2-160-034号案例)中认为,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


案件事实:侯某某是案涉外观设计“台灯”的专利权人,其公证购买某灯饰厂制造、某科技公司销售的台灯后起诉,请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两被告提交工业设计网帖、淘宝交易快照等证据主张现有设计抗辩。


审判要点:
1.争议焦点:案涉电子数据证据的效力?
2.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3.法院判决:电子数据具有容易被伪造、篡改的特点,其真实性应当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非正常状态时是否对生成、存储、传输有影响;是否具备有效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其方法是否可靠,主体是否适当;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等其他因素。本案中,侯某某举证证明该网站已公布帖子内容修改后发布时间仍显示原始时间。且根据工业设计网经营者回函,该网站帖子发布时间可任意修改且后台无显示修改记录功能,故不能认定图片实际上传时间。针对淘宝快照,淘宝店铺“某家灯饰”主页所有商品中不存在公证书中的订单商品;淘宝店铺“某某居灯饰”主页显示该款产品的月销售量为0,评论为0,无法证明订单为真实的交易。其次,淘宝店铺“某居灯饰”经及“某家灯饰”经营企业成立时间均晚于公证书中记载的交易订单生成时间,不能证明上述订单交易时间的真实性。因此,该公证书亦为电子证据,其中显示的产品图片存在淘宝店家更改的可能性,无法确定是原始的交易图片,不能证明其现有设计抗辩成立。


主题词: #现有设计抗辩、#电子数据、#专利权属、#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9-2-160-034号案例:侯某某诉中山市古镇某某灯饰厂、深圳市某某迪曼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编论:Vera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