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认为功能性技术特征的识别与比对(一)。法院判决如下:在判断功能性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时,首先应当从专利说明书及附图的描述中正确归纳出实现该功能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对,与实现该功能无直接、必然联系的特征不应被纳入比对范围。比对时,功能性特征应被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技术单元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对,不宜适用全部技术特征原则对功能性特征进行分解,避免因过度拆分技术特征导致不当限缩专利权保护范围。(温州某泰机械有限公司诉温州某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09-2-160-002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12.25) #侵害发明专利权#功能性技术特征#专利权保护范围#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功能性技术特征的识别与比对(一)

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温州某泰机械有限公司诉温州某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原文全文:温州钱峰科技有限公司与温州宁泰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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