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判决,如果生产企业的药品批准文号对应的产品系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为了禁止继续制造、销售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药品,作为停止侵权的一项具体手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侵权企业停止制造、销售带有该药品批准文号的侵权产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9-2-160-026号案例:成都某公司诉江苏某公司、四川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侵害发明专利权、#证据、#药品批准文号、#律师短讯

编论:vera

导论:陈科

案例简讯:法院可直接判决停止制造、销售带有药品批准文号的侵权产品

典型案例全文:成都某公司诉江苏某公司、四川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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