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驳回商标复审纠纷一案中判决,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即应当具备显著性。在综合考虑申请商标的构成及含义等情形后,如申请注册的商标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质量等特点,不具备显著性的,不能获准注册。(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9-3-029-041号案例:天津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显著性、#申请注册商标、#律师短讯
编论:Vera,LLB
导论:陈科,LLM
中国法院在驳回商标复审纠纷一案中判决,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即应当具备显著性。在综合考虑申请商标的构成及含义等情形后,如申请注册的商标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质量等特点,不具备显著性的,不能获准注册。(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9-3-029-041号案例:天津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显著性、#申请注册商标、#律师短讯
编论:Vera,LLB
导论:陈科,LL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