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商标撤销纠纷一案中判决,在商标权人具有明确使用目的且实际使用的情况下,对于商品分类的争议,应当考虑商标权人业已形成的合法利益。实际使用的商品不属于规范商品名称的,在认定具体商品所属类别时,应结合该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部门、消费渠道、消费群体,并考虑消费习惯、生产模式、行业经验等市场因素综合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9-3-029-040号案例:上海某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慈溪市某装饰白水泥厂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商标使用、#商品类别、#商品名称、#律师短讯

编论:Vera,LLB

导论:陈科,LLM

案例简讯: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案件中对实际使用商品类别的认定

典型案例全文:上海某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慈溪市某装饰白水泥厂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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