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阐释了功能性特征内容的确定。法院判决如下:1. 应结合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对实施例进行审查,以清楚、合理地界定功能性特征的技术内容,重点审查相关实施方式能否实现该功能,而非将说明书和附图中涉及的所有实施方式当然地视为功能性特征的技术内容。2.实施例并非孤立存在,在功能性特征的内容一般需要依赖具体实施案例来确定的情况下,更应结合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内容对实施案例的内容进行审查,以清楚、合理界定其保护范围。3.在被诉侵权产品不能实现相关功能的情况下,不能因为被诉产品其他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相同,就推定被诉侵权产品也具有同样的功能性特征,也不能仅因其结构与某一图示相近似就认定采用了相同或等同的功能性技术特征。(某有限公司诉佛山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9-2-160-042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02.23) #功能性特征#等同侵权#实施例#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LLB

导论:陈科,LLB/LLM

案例简讯:功能性特征内容的确定

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某有限公司诉佛山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原文全文:飞利浦优质生活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巨天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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