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行政纠纷一案中判决,通常,对企业厂房实施征收,补偿范围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及按照补偿安置方案应当给予被征收企业的补助和奖励等。由于企业关停厂房被拆除,未被拆除但已废弃、无法再利用的附属设施,如化工水塘,亦属于应予赔偿的“直接损失”。(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2-3-020-007号案例:镇江市某甲公司诉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政府、镇江市某乙公司行政赔偿案)#行政赔偿、#确认违法、#直接损失、#律师短讯

编论:Vera,LLB

导论:陈科,LLM

案例简讯:企业被关闭后已废弃、无法再利用的附属设施属于应予赔偿的直接损失

典型案例全文:镇江市某甲公司诉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政府、镇江市某乙公司行政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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