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中认为以杂技动作为主要表现形式,在动作衔接和编排上存在个性化安排和设计的杂技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法院判决如下:一、吴桥县某杂技团停止涉案侵权行为;二、吴桥县某杂技团登报声明消除影响;三、某电视台登报声明消除影响;四、吴桥县某杂技团赔偿某杂技团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某电视台在10,000元数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五、某电视台赔偿某杂技团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六、吴桥县某杂技团、某电视台赔偿某杂技团公司合理支出28,239元;七、驳回某杂技团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某杂技团有限公司诉吴桥县某杂技团、某计算机系统公司某电视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9-2-158-002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02.22)#杂技艺术动作#独创性#著作权侵权#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Jean, LL.B.
导论:陈科, LL.M./LL.B.
案例简讯:以杂技动作为主要表现形式,在动作衔接和编排上存在个性化安排和设计的杂技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某杂技团有限公司诉吴桥县某杂技团、某计算机系统公司某电视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