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借款纠纷一案中判决,在当事人兼具债权人和股东身份掌握公司公章的情况下,在《对账单》等材料上加盖公章的行为并不能当然被确认为债务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进一步审查形成《对账单》的具体借款金额,以确定真实借款金额。(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6-2-103-004号案例:山西某公司与西藏某开发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公司公章、#控股股东、#盖章行为效力、#律师短讯

编论:Vera,LLB

导论:陈科,LLM

案例简讯:债权人掌握债务人公章的情况下,加盖公章的对账单不能当然被确认为债务人真实意思表示

典型案例全文:山西某公司与西藏某开发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原文全文:山西利虎玻璃(集团)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五地质大队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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