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中判决,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质量符合约定。买受人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届满后,主张产品质量瑕疵的,除非具备法定情形,不应排除该检验期间的约定。(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6-2-084-001号案例:某电池公司诉某汽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产品质量检验期间、#异议、#产品质量责任、#律师短讯

编论:Vera,LLB

导论:陈科,LLM

案例简讯:买受人未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对商品质量提出异议的,视为标的物质量符合约定

典型案例全文:某电池公司诉某汽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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