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判决,对于未公开销售的产品而言,因无法通过其市场销售情况直接计算侵权损害,故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将与实施专利技术方案相关、获得市场利益最直接环节的产品作为侵权损害赔偿计算的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3-2-160-014号案例:广东某电器公司诉中山某电子科技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发明专利权、#模具专利、#损失计算、#律师短讯

编论:Vera,LLB

导论:陈科,LLM

案例简讯:侵害未公开销售产品专利权的,可将与获得市场利益最直接环节的产品利润作为赔偿计算的参考依据

典型案例全文:广东某电器公司诉中山某电子科技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原文全文:请点击联系

进一步咨询:请点击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