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判决,当事人对他人依法应当交付但尚未交付的商业秘密拥有合同债权,第三人故意侵害该商业秘密合同债权,不当攫取债权人交易机会、破坏其竞争优势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认定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3-2-488-001号案例:江苏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诉江苏翔某新能源科技公司、三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柳某、刘某迅、金某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商业秘密债权、#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师短讯
编论:Vera,LLB
导论:陈科,LLM
案例简讯:对应交付但未交付的商业秘密合同债权侵权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救济
典型案例全文:江苏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诉江苏翔某新能源科技公司、三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柳某、刘某迅、金某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