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判决,同一主体制造的不同产品可以组合使用,且组合使用才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应当依据使用时实际形成的技术方案,重点考虑该技术方案的形成系由消费者还是制造者决定,来确定侵权责任人。(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3-2-160-012号案例:北京仁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湖南慈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欣某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四某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市某医院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可组合使用产品、#被诉侵权产品、#侵权技术比对、#律师短讯

编论:Vera,LLB

导论:陈科,LLM

案例简讯:组合使用产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时的侵权责任人认定

典型案例全文:北京仁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湖南慈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欣某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四某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市某医院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原文全文:请点击联系

进一步咨询:请点击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