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判决,被诉侵权人销售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新品种材料时,对购买主体性质及其购买后的用途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导致该材料被用作繁殖材料,实质上放任侵权行为发生的,构成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侵害。(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3-2-161-004号案例:江苏某种业科技股份公司诉淮安某种业研繁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放任、#注意义务、#律师短讯

编论:Vera,LLB

导论:陈科,LLM

案例简讯:销售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新品种材料时的注意义务

典型案例全文:江苏某种业科技股份公司诉淮安某种业研繁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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