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植物新品种权无效纠纷一案中判决,对于审定品种而言,提交的标准样品是确定该品种真实性的最终依据,错误提交标准样品的不利后果一般应由提交该标准样品的主体承担。(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3-3-023-002号案例:某都种业公司诉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某天种业公司植物新品种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植物新品种权无效、#特异性、#错误标准样品、#律师短讯
编论:Vera,LLB
导论:陈科,LLM
案例简讯:对于审定品种,提交的标准样品为确定品种真实性的最终依据,错误提交的不利后果一般由提交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