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阐释了取得压覆许可的探矿权压覆不构成侵权,其补偿范围以直接损失为限。法院判决如下:建设项目因公共利益压覆矿产的,建设单位应补偿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压覆时市场条件下所应缴价款,以及所压覆的矿区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某矿业公司诉某铁路局物权保护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1-2-478-001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02.22) #补偿范围#探矿权#直接损失#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LLM

导论:陈科,LLM

案例简讯:取得压覆许可的探矿权压覆不构成侵权,其补偿范围以直接损失为限(二)

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某矿业公司诉某铁路局物权保护纠纷案

案例原文全文:丰宁长阁矿业有限公司、北京铁路局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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