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独立保函欺诈纠纷一案中阐释了对保函欺诈的认定以及对银行付款行为是否善意的判定。法院判决如下:“见索即付”维护的是独立保函“先赔付、后争议”的商业功能。出具独立保函的银行只负责审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保函条款的规定并有权自行决定是否付款,担保函的付款义务不受基础交易项下抗辩权的影响。因此,人民法院对基础交易的审查,应当坚持有限原则和必要原则。反担保函为转开独立保函情形下用以保障追偿权的独立保函,在相符交单的条件成就时,就产生开立人的付款义务。在担保行已向保函受益人付款的情况下,若无充分的证据证明银行的付款行为违反了保函的约定或当事人约定适用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规定,人民法院不能认定银行的付款行为非善意。(山东某公司诉印度某公司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0-2-360-001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02.22) #独立保函欺诈#涉外保函#付款善意#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LLM

导论:陈科,LLM

案例简讯:对保函欺诈的认定以及对银行付款行为是否善意的判定

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山东某公司诉印度某公司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

案例原文全文:印度GMR卡玛朗加能源公司、印度国家银行班加罗尔分行信用证欺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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